400-097-3090

 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00号绿地汇中心A座2522室

  • 联系电话
  • 400-097-3090
您现在的位置:吉研财务 > 财税咨询 > 正文

2017年度房土两税核准类减免相关规定
2017-05-05 08:01:11   来源:   点击:

根据国税总局税政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核准类减免税审批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困难减免核准条件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根据国税总局税政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核准类减免税审批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
困难减免核准条件

 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税机关可以认定为纳税确有困难: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4、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
  5、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
  6、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下列情形,不得核准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限制发展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2、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以下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3、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停产、停业的特困企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吉研财务为您提供服务

相关热词搜索: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吉研财务

上一篇:单位一次补发数月工资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2017年最新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六点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