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7-3090

 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00号绿地汇中心A座2522室

  • 联系电话
  • 400-097-3090
您现在的位置:吉研财务 > 财税咨询 > 正文

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已开具“注明税率发票”的处理
2020-02-20 16:51:21   来源:吉研财务   点击:

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已开具“注明税率发票”的处理
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已开具“注明税率发票”的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简称“8号公告”)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由于本项免税政策是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出台的,以致政策文件是2月6日制发,而免税优惠政策则是追溯至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就有一个很具体的实务问题,那就是1月1日至8号公告发布(2月7日)这段时间已开具发票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就要及时开具发票,这既是规定也是经营活动中绝大多数经营者的习惯,特别是本次免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类纳税人,如餐饮、住宿等经营业务,消费者在就餐、住宿后,除合约单位定期结账开具发票外,一般都是结账时即要求经营者及时开具发票,特别是就餐、住宿的外地客人,更是必须带着发票回单位报销。在所开具的发票中,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住宿、货物运输等服务的购买方可以凭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的业务,购买方更多的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娱乐、餐饮、居民日常服务,购买方即使取得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此不讨论极其特殊的情形),因此,基本都是开具的普通发票。另有一些经营业务,因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开具的普通发票。如上所述,享受本项免税的纳税人在实务中就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些已经开具的发票的问题。

一、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同时,考虑到本次的实际情况,又专门作了特殊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首先是,发生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注意,从现在起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上述纳税人如果是在1月份已就免税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的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等特殊情况,在3月征期申报所属期2月份的税款时,可以先适用免税政策冲减1月的销项税额,然后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免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后的1个月内在按程序开具红字发票。那时疫情已解除,纳税人能够正常与客户沟通,完成红字发票开具程序。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必须作废(当月),或开具相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才能享受免税,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将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如果不作废或红字冲销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此项业务享受了免税,而取得方又据以抵扣税款,将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2月份申报及后续处理示例:2月份具体申报方式,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后续处理,在后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补开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二、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征收率)”栏选择填写“免税”,开具的发票“税额”栏显示为“***”。因此,发生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同时,在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按照票表比对规则在对销项税额进行比对时,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否则将视为异常。这样,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开具了注明税率(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在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也会遇到问题。诚如前文所述,诸如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面临的客户非常零散且分散于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数量也远远大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要求按程序一一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重新开具,再寄送给对方,对开具方企业来说,工作量实在太大。

本次免征增值税的这几个行业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现阶段的税收政策,取得方尚不能据以计算抵扣税额,即使不作废、不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会像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开具方免税、取得方又据以抵扣税款)造成税款损失。

虽说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允许开具了注明税率(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我们可以参阅以往的一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由此文可见,对于这种情况享受免税的,并未要求将已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发票,而是仍然给予免税(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再看看2月14日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四期)》的第11问:......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可见,在回答此问题时,总局也并未强调要求必须对已开具的注明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才能享受免税。

分析本次8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很明确,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帮助和支持相关企业发展。针对享受本项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的前述具体情况,这次也宜给予特殊照顾,可采取权宜之策,允许已经开具了注明税率(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符合本项免税规定的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至于票表比对问题,对这部分纳税人可以采取特殊设置进行处理;或者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采取适当的填报方式予以解决。当然,在本项政策出台后,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也应当知晓发票开具规则,不再开具注明税率(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而按规则在“税率(征收率)”栏选择填写“免税”(在免税政策发布后,既享受免税又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就是有意为之了),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顺利享受优惠。
 

相关热词搜索:代理记账 吉研财务

上一篇:“一站式”确认!不用出门也能办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
下一篇:新政!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