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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33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
2020-04-12 12:56:22   来源:吉研财务   点击:

重要!33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
重要!33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特别提示!在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不得进行扣除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3项: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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