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关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这种票据不得抵扣增值税
根据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 第17号)规定,办理ETC卡的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1.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
(1)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那么,根据财政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自 2020年4月26日起,由财政部建设的全国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即〈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具体文件如下:
【提示:①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不得用于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②5月6日起执行交通运输部24号公告】
财 政 部
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
财综〔2020〕12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升收费服务水平,规范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正式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式启用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三、财政部建设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各地财政部门通过该平台查看、下载本地区通行费电子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履行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ETC用户可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五、各地区应认真梳理本地区政府还贷公路及其管理情况,按照工作规划接入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做好通行费电子票据启用准备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适时提供通行费电子票据相关服务。
六、未办理ETC卡的用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时,可暂时按原有方式获取通行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