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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外贸型企业退税相关程序
2017-05-16 15:16:25   来源:   点击:

企业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至出口退(免)税办理完毕,基本流程大致分为11个步骤:一、前期准备第一步:出口企业根据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有关要
企业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至出口退(免)税办理完毕,基本流程大致分为11个步骤:
一、前期准备
第一步:出口企业根据“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有关要求,去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二步:在所属地外经贸部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在所属地海关部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所属检验检疫部门获得商检证书;在所属外汇管理部门获得相应审批文件。
第三步:“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在所属地主管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后,到外汇开户银行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用户操作资格。
第四步:企业在出口退(免)税首笔申报前,应当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同时,企业可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开具出口发票。
二、资格备案
主管征税机关的外贸企业向上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资格备案。
备案变更: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备案撤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上述操作需通过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申请。
    老企业三证合一:三类四类外贸企业需要维护信息
三、退税申报
第五步:企业发生货物出口后,将相关数据录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按照会计规定作销售收入的次月通过远程申报或人工操作,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确认电子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报关单信息:已发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已接收
                正常情况下10至20个工作日可到达
                北京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
    专用发票信息:认证(10个工作日);稽核(3个月)
    可导入申报系统。
第六步: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出口报关单已取消)及形成申报退(免)税的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第七步: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的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及国内运输单证(以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和购货合同,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四、审批退库
第八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岗位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预审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台传递至相关审核岗位。
第九步: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岗审批完毕后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发放企业通知,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下发的退税计划,通过收核部门综合管理岗开具退还书送人民银行。
五、提醒事项
1、延期申报: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七类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
2、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4月18日前申报退(免)税的凭证(购进发票、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申报的,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报送的,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3、收汇时限: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
         2016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在4月18日前收汇。符合公告列明视同收汇条件的,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免税申报: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2016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未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应于2017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征免税,属于内销征税的,在6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税。
5、代理出口证明: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受托出口货物的,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不得申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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