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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出口退税企业,有没有办法将退税业?
2017-09-30 14:21:27   来源:   点击:

有同学问,企业能不能将退税业务自行改成免税业务吗?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想法呢,因为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来说,有时候免税会比选择退税还合算的。这个我们暂时不展开。我们来理一下政
一、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6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以上是企业全部业务都改成不退税的政策。那么企业可不可以不按65号公告的规定,自行选择个别业务来操作免税呢?政策有以下几个: 

  1、根据财税2012年 39号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采用免税政策: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这一条值得关注,也就是可以将申报期限人为错过退税申报的最后期限(出口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限)。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原理同上。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 12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这一条也可以操作,就是不申报退税后不作单证备案。

  3、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 30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根据财税2012年39号通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没有取得采购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而是取得了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适用免税政策。这一条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也可以操作。

  5、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12号: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总结以上所述,出口企业有时候不想对某几票出口业务退税时,可以根据上述的免税政策自行对某几票业务进行免税。具体方式有:

   1、故意不做单证备案;

 2、故意单证不齐,如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3、故意不收汇,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取货款,不进出口企业账户;

  4、故意不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退税,过期后在5月份申报期内做免税;

   5、对外贸企业而言,可以故意取得普票或开具专票时故意开错品名或单位。

三、免税的处理:

1、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65号第八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2、如果税局有要求免税的出口业务也要开票,开具没有税额的发票即可。

3、至于出口收入的申报,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需要对增值税申报表做相应的调整,把销售额从免抵退栏调整到免税栏;外贸企业无需调整。

四、延伸:企业如果想抵扣出口货物的进项,而且觉得按征税处理更合算,怎么办?

1、  如果企业经过核算,出口业务改为征税更合算,可在错过申报免税的最后期限后再进行视同内销的处理。注意,在这个环节,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含税价,处理时销项税是在里面包含,而不是另外加提。

2、  如果税局有要求征税的出口业务也要开票,按上述计算方法开具即可。

3、  至于出口收入的申报,可按正常销售业务填报在表一的“开具其他发票”或“未开具发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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