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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清费立税下放税权
2016-07-15 10:22:37   来源:   点击: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在6月30日,财政部、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在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印发了《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准确定了各省矿产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河北省税资源税改革试点适用税额标准。

“由于以前资源税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一位财税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次资源税改革的原则是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能够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2015年资源税收入1035亿元,约占地方税收入的1.8%,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征收对象为原油、天然气和煤炭3个矿产品目。1994年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国务院重新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大类,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但是资源税在当时也面临一些问题,财政部认为首先就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

其次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还有就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

最后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于是中国政府从2010年起陆续实施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分品目、分地区逐步推开。

当是一是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0年6月1日起率先在新疆开展改革试点(油气资源税税率定为5%),2010年12月1日起推广到其他西部地区,2011年11月1日起推广到全国。二是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改革,并确定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改革原则,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定为2%-10%,授权地方政府拟定具体适用税率,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同时,将油气资源税税率由5%提高到6%。三是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5年5月1日起,比照煤炭税改革原则和方法,在全国范围实施上述3个矿产品目改革,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清费立税

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财政部首先是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次是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再次是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对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最后是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财政部税政司表示,2015年全国涉煤收费基金比改革前减少366亿元,资源税增加185亿元,“一减一增”总算账,可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约181亿元,煤炭企业资源税费总体负担率由7.95%下降到5.69%,平均吨煤减负4.33元。再如实施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平均税费负担由从量定额时的约每吨10元下降到5.5元。

赋予地方税权

在这次资源税改革中赋予了地方政府已定的税权,并且在6月30日进行了批复。

财政部认为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

“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税政司人士认为。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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