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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优惠加码 税率最多降20%
2016-09-29 17:37:57   来源:   点击:

来源:财会信报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

 

来源:财会信报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完善。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扩大了上市公司、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股权激励制度持续升级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直到2005年A股市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2005年、2014年,证监会先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推动了股权激励制度快速发展。“2006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44家;到了2015年,已增长到557家。”
  同时,自2009年起,我国相继在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针对国有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开展了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2016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范围。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其中,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根据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4项政策: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三是2014~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四是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
  近几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他们希望政府能进一步给予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上述负责人透露,为此,财税部门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降低税负允许递延纳税
  据了解,《通知》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做了调整完善: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该负责人表示,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在个人转让相关股票(股权)时一次性征税;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知》增加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即: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通知》强调,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通知》未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给予递延纳税待遇。但为了缓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缴税方面的困难,《通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上述负责人称,此外,考虑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弱,《通知》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税
  记者了解到,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欧美发达国家都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
  借鉴国际经验,《通知》对于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以及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通知》规定,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除外)。
  为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作为一般员工福利,《通知》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为鼓励员工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利,《通知》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持有时间做出了限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但为便于税收管理,《通知》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股权奖励机制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通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且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为确保税款的有效征管,《通知》明确: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企业每年应向后者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以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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