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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问题12个问答,个个都是热点
2016-10-17 17:43:40   来源:   点击:

来源:北京国税  01 问题: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来源:北京国税
  01.问题: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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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问题:跨地区的总分机构,哪些情况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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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问题: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何时确认转让收入?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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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问题:会员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确认收入?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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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综上所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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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问题: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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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问题: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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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问题:某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其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因此,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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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问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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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问题:会计处理上未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因此,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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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问题:“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因此,如我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了相应条款,则在其他国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视同已缴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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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问题:企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是否可以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因此,该项亏损不可以弥补国内亏损,但可以抵减同一国家的其他或以后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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