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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4-11-08 11:24:21   来源:   点击:

一、 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筹划(一)新办软件企业的纳税筹划A 政策法律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 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筹划
 
(一)新办软件企业的纳税筹划
A\政策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该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B\纳税筹划要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A\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B\筹划技巧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
 
[筹划前分析]
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250+375+500+1250=2375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筹划后分析]
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375+500+625=150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节税: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2、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
  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2009年1月开业,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2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
 
[筹划分析]
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375+500+625=1500万元。
 
  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4、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以上第(1)和第(2)项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5、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6、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7、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分析]
假设甲企业是一个经营余热发电的居民企业,2010年度总收入为2000万元,其中获得技术转让费为200万元,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余热发电)200万元,所有法定扣除项目为1000万元,没有其他的纳税调整项目,则甲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为多少?
 
  由于企业经营余热发电属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第九项,那么其生产的电力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甲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200×10%)×25%=1780×25%=445(万元)。
 
(三)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1、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财税[2008]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2、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优惠利率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利率。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比一般法定税率低5个百分点。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显然,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30万元上下税赋差异很大,此时纳税人应做好纳税筹划。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4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
  根据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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