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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未予归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09-09 15:13:50   来源:   点击:

我公司是一家服务型企业,其中一位自然人股东去年5月份从企业借了一笔资金,至今未予归还,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根据《财
 我公司是一家服务型企业,其中一位自然人股东去年5月份从企业借了一笔资金,至今未予归还,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第四项的规定,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因此,该自然人股东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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