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的一起处罚案件(甘州税稽罚〔2026〕2号)给所有"找票"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抖音联系中间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24年1月至2026年2月累计接受4家山东石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约2159万元,其中54份已认证抵扣,最终被认定偷税,处罚款约175.44万元,进项税额全部转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上海吉研财务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中小企业老板仍抱有"票是网上买的、账上做平就行"的侥幸心理,2026年以数治税背景下,这条路已经彻底走不通了。
Q1:这起案件是怎么被查出来的?
本案的突破口有三点。第一,货物流不符:稽查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根本没有发票所载的戊烷发泡剂,销售货物中也无此品名,无任何货物交接、出入库及运输单据。第二,发票流异常:57份发票集中在两家年份内、跨省从4家石化公司取得,与其"购买PVC管、PPR管等建材"的真实业务完全不匹配。第三,资金流回流: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扣除3%—5%开票费后资金回流,是虚开链条最典型的资金特征。税务部门依托金税四期的发票电子底账与银行、市监等部门数据共享,三流比对即可自动预警,本案从接受虚开到处罚不足半年。
Q2:采购是真实的,"补票"为什么也算虚开?
这是最多老板误解的地方。本案中公司确实购买了管材等建材,只是没取得发票,于是"网上买票"补上——但这属于典型的票货分离:发票的开具方(山东石化公司)与真实供货方无关,票面品名(化学试剂助剂)与真实采购(建材管材)也对不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不得介绍他人开具——受票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并认证抵扣,即构成偷税。真实业务必须匹配真实发票,"业务是真的"从来不是买票的挡箭牌。
Q3:罚175万是怎么算出来的?还可能有刑事风险吗?
本案57份发票税额合计约248.4万元,其中54份已抵扣税额约234.5万元。因无真实交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全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以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少缴税款,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案罚款约175.44万元,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还只是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上海法院2025年就有判例,为关联公司虚开专票的实控人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行政处罚叠加刑事追诉,才是虚开的全链条代价。
Q4:企业应该怎么自查和补救?
上海吉研财务建议中小企业按以下清单逐项自查:
| 自查项 | 合格标准 | 风险信号 |
|---|---|---|
| 发票流 | 开票方=实际供货方/服务方 | 开票方与合同、收货方不一致 |
| 货物流 | 有出入库单、运输单、验收记录 | 票面品名仓库里根本没有 |
| 资金流 | 付款对象=开票方,金额票款一致 | 公户走账后再私下退回(回流) |
| 渠道 | 从供应商或正规平台取得发票 | 抖音、微信、中间人"代开""低价票" |
| 账务 | 进项与成本一一对应可追溯 | 大量跨省、集中、顶额开票 |
若历史上有"买票"行为,正确的补救路径是:在税务机关进场前主动自查补申报、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税务系统"首违不罚""主动纠错从轻"的裁量口径,主动补缴可显著降低罚款倍数,部分情形可不予处罚;一旦等到稽查立案、资金回流证据固定,就丧失了从轻窗口。2026年金税四期数据比对已实现常态化,自查宜早不宜迟。
发票合规的本质是业务合规。对于缺乏专职财务团队的企业,上海吉研财务提供代理记账、发票三流合规体检与历史账务梳理服务,帮助企业把风险挡在稽查进场之前。
常见问题
Q1:通过抖音、微信找中介代开发票,被查的概率大吗?
很大。金税四期已实现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自动比对,跨省集中开票、品名不符、资金回流等特征会自动预警。2026年以来多地稽查案例显示,从买票到处罚往往不足一年,且上游虚开方被查后受票方会被批量锁定。
Q2:已经抵扣的虚开发票,现在主动更正还来得及吗?
来得及,且越早越好。在税务机关进场检查前主动做进项转出、补申报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属于主动纠错,可按裁量基准从轻处罚,部分首违情形可不予处罚;立案后再补缴则失去从轻窗口,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Q3:真实采购没拿到发票,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应向真实供应商索取发票;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且小额零星交易的,可凭载明收款方姓名、身份证号的收款凭证入账。绝不能从第三方"买票"补缺,票货不一致即构成受让虚开发票,属于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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