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标题:最高检9月21日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会计团队锁定三类高频造假点,高企资质不再是「一劳永逸」的税收优惠
直接回答:不算造假的底线是——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一致、总收入足额含投资收益、高新收入占比不靠人为调节。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1日召开「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部分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使用财务数据被粉饰、内容失真的虚假审计报告。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启动资格复审,35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依法取消,追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款及滞纳金2300余万元。
Q1: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什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市部分企业在高企资格申报中涉嫌使用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高企资格、税收优惠及地方财政奖励。检察机关调取重点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高新技术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申报材料,委托司法会计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发现财务造假后,于2025年8月与相关行政机关磋商、督促启动资格复审。最终核查结果:35家企业资格被取消,追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款及滞纳金合计2300余万元。技术办案团队共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24份。
Q2:司法会计团队锁定了哪三类高频造假点?
| 造假点 | 典型手法 | 涉及企业 |
|---|---|---|
| 研发费用表间数据矛盾 | 虚列科技人员工资、违规归集费用虚增研发投入,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与年审报告数据对不上 | 8家 |
| 漏计投资收益 | 未将投资收益计入总收入,人为调节使高新收入占比「由不达标变为达标」 | 1家 |
| 核心指标波动异常 | 营业收入、往来账款等指标波动异常,与申报材料勾稽关系不符 | 5家 |
这背后的审查逻辑并不复杂:研发费用要看「专项报告 vs 年审报告 vs 纳税申报表」三套数据能否互相印证;总收入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口径须包含投资收益;高新收入占比的分母一旦被做小,占比指标就「达标」了——但资金流、薪酬数据、报表勾稽关系都会留下痕迹。
Q3:已享受或准备申请高企优惠的企业,自查该怎么做?
- 比对三套报表:研发费用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口径是否一致,表间数据能否勾稽。
- 还原总收入口径: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总收入,高新收入占比计算是否真实。
- 核查人员与费用:科技人员名单、工资薪酬支付记录、研发项目立项与结项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虚列人头。
- 留存备查资料:知识产权证书、研发项目辅助账、高新收入合同与发票链条是否齐备。
需要特别提醒:高企资格被取消后,追缴的不只是当年度优惠税款,通常连同滞纳金一并追缴,且可能影响后续年度申报信用。2026年检察机关已形成标准化的司法会计审查方法,类案监督将常态化——「申报时把关不严」不再是抗辩理由。
吉研财务建议企业把高企合规从「申报冲刺」改为「年度体检」:每年汇算清缴前对研发辅助账、高新收入占比做一次内审。上海吉研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研发费用辅助账建立与税收优惠合规复核服务,帮助企业既享受政策红利、又经得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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