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已于近期正式落地,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抵扣口径拆成了"六类可抵、四类不得抵"两份正反清单。企业要做的核心动作有三件:逐一核对既有业务的进项处理是否与清单一致、该转出的及时转出、拟放弃优惠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声明并备案。
一、25号公告为什么重要:增值税法时代的口径补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为普遍适用的原则条款。但哪些情形属于"非应税交易"、哪些进项仍然可以抵,此前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25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全国统一回答,10月2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集中转发部署,直接影响企业申报表填报和进项转出金额。
二、六类可以抵扣的情形(正清单)
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实施条例第22条所称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实务影响最大的是后两类:企业转让经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关进项不必转出;与销售数量、金额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如人才奖励、产业扶持补贴),采购环节的进项也能正常抵扣。
三、四类不得抵扣的情形(反清单)
公告第二条列明以下情形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 情形 | 口径要点 |
|---|---|
| 销售不属于增值税法第4条境内应税交易的情形 | 境外发生、非应税范围的交易进项不得抵 |
|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 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
| 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 股息红利为非应税交易,相关费用进项不得抵 |
|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平仓对冲环节进项不得抵,实物交割除外 |
对持有大量股权投资的企业集团,"股息红利对应进项不得抵"意味着持股平台日常费用(如咨询费、审计费中与持股直接相关的部分)需要做进项转出,这是2026年汇算前必须重新测算的成本项。
四、公告里的其他四个关键口径
- 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收窄: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按现行办法另行管理;
- 技工院校免税范围扩大:免征增值税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批准及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院校;
- 第一道门票收入:指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场馆内部特展、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的门票收入不在免税之列;
- 资产重组买入价结转:重组接收方再转让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按转让方原买入价确定,避免重复计税。
五、放弃优惠必须书面声明并备案
公告第八条明确: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吉研财务提醒上海地区客户:放弃优惠一经声明不可随意反悔,涉及加计抵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在2026年申报前应先做收益测算,再决定是否提交声明。
六、企业落地三步走
- 梳理2026年1月1日以来的进项台账,按正反清单逐项对照,标记"该转出未转出""可抵未抵"两类差异;
- 对股权转让平台、持股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单独建立辅助核算,避免集团层面混抵;
- 拟放弃优惠的,提前准备书面声明并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留存测算底稿。
吉研财务为上海地区300余家企业提供代理记账与税务合规服务,如需对进项抵扣口径做专项体检或申报表复核,可在工作时间内联系我们的服务团队。"2026年"增值税法配套口径仍在持续出台,建议企业按季度做一次政策比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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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1:保险赔付对应的进项税额现在能抵扣吗?
能。2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企业无需再做进项转出。
Q2:转让股权产生的中介费进项能不能抵?
不能。公告明确有偿转让股权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与之直接相关的评估费、中介费等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避免申报后被要求补税。
Q3:不挂钩的财政补贴要交增值税吗?对应进项呢?
与销售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按公告口径其对应采购进项可以正常抵扣;与销售直接挂钩的补贴仍按销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