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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为自己企业寻找出口退税的最优组合策略
2017-05-09 08:00:52   来源:   点击:

对出口额较大的企业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对出口额较大的企业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充分用好政策,选择最优出口退税方案。
一:选择出口时间:早出口还是晚出口
  在出口退税率调整时,如何趋利避害是出口企业普遍关心的话题。换句话说,应尽量早出口还是尽量晚出口,选好出口时间对纳税企业十分重要。
  这里的关键是,要看退税率调高还是调低。调整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般是以报关单日期、发票日期为准。因此,如果退税率调低,出口企业应尽量早报关、早出口,在低退税率执行之前,拿到出口报关单或开具有关发票。如果退税率调高,则应尽量迟报关,迟开有关发票,争取使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退税率。

二:选择出口模式:直接出口还是间接出口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不同,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生产企业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适当降低税负。
  例1:甲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今年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出口额为80万元。
甲公司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17%-13%)=3.2(万元)。应纳税额为6.8-(12-3.2)=-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80×13%=10.4(万元);当期应退税额为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为10.4-2=8.4(万元)。
  例2:甲公司设一外贸企业乙公司,将产品以60万元的价格售予乙公司,由后者以80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甲公司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12=5(万元)。乙公司应退税60×13%=7.8(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征税与退税的差额为7.8-5=2.8(万元),相比甲公司自己直接出口,多得2.8-2=0.8(万元)。
  至于这多得的0.8万元从何而来?这是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生产企业是按照离岸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不退税的部分,是按照购进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而不是按照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与自己直接出口相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基数少了外贸企业的进销差价。与例1相比,就是80-60=20(万元)的差价,其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就是被少征的税款0.8万元。
  因此,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出口企业应考虑通过设立一家外贸企业的方式出口自产货物,而不是自己直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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