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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5:57:59   来源:   点击:

出口退税是我国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既有力支持了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也促进了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随着国税部门便民
  出口退税是我国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既有力支持了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也促进了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随着国税部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持续推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越来越方便快捷了。但是,出口货物不收汇、不及时收汇、不提供收汇资料,是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的。
近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违规申报出口退税的案件。A公司于2013年在北仑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同时兼营商品批发零售。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A公司向外国客户出口货物,应收货款逾13万美元。外国客户验货时却发现,部分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决定拒付逾7万美元的货款。
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这部分未收汇的货款是不能申报出口退税的。由于A公司不熟悉该项规定,因此没有将这笔货款从退税申报项目中剔除。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了A公司的违规行为,追回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以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本案中,外国客户因质量问题而拒付的货款,A公司逾期未收到外汇,因此不得申报退税,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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