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款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当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
二、在12个月内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款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未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发票,可先按合同金额计入并计提折旧,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取得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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