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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需提交近3年的所得税申报表
2016-07-16 20:05:51   来源:   点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需提交近3年的所得税申报表

2016-07-07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从整体上来看,新的《工作指引》调整、修改、完善了2008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高新申请合规性的要求大大提高。其中,在需提交的认定资料中,增加了“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此外,新的《工作指引》明确了在计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时,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

新的《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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