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7-3090

 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00号绿地汇中心A座2522室

  • 联系电话
  • 400-097-3090
您现在的位置:吉研财务 > 财税咨询 > 正文

减税!这项增值税减税政策很特别
2020-04-12 12:46:35   来源:吉研财务   点击:

减税!这项增值税减税政策很特别
减税!这项增值税减税政策很特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特此公告。


相关热词搜索:代理记账 吉研财务

上一篇:这两个增值税问题,近期众多纳税人非常关注!
下一篇:谁还不知道?理财产品的增值税这样缴纳!

分享到: